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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具体操作步骤

2025-01-16
一、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满足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件,并确保其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符合规定。招标人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或核准部门核准。 二、如果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则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则应当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如果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则应当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初次进入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分中心出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照,并将复印件交分中心备案。 五、招标人应当通过分中心衔接招标活动日程,避免各招标项目在使用县招投标中心资源时发生冲突。 六、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组织答疑会,接收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等。 七、租赁交易席位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如未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办理过交易席位证或交易席位证已过有效期的,应向分中心申请租赁交易席位,办理交易席位证。 八、招标人、中标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相关交易服务费用。 九、分中心按照统一格式打印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将未中标通知送达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在规定的时间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送交分中心备案一份。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还应当按照《建设项目交易档案目录》将整个交易过程的主要资料送交交易分中心归档备案。 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相关法规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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