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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离婚并不是居住权消灭的情形,但如果离婚后房屋所有人和居住权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取消房屋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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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的正式称谓应为所有权。所肴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居住权只是对所有权中使用权能的称呼。永久居住权所代表的并非是完全的所有权,它只能说明居住人享有居住的权利,而不能对该房屋进行继承、抵押、转让或作价人股等处分行为,至于出租等收益行为也要经过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并与其分割收益。其在房屋的登记管理部门不会有任何的记载。所以你们不享有继续居住权。
公民被监视居住是可以取消的,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期满后可以撤销。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不一定,再婚后家庭财产收入低于当地生活津贴标准的,可以继续享受生活津贴;再婚后经济状况改善,家庭财产收入超过当地生活津贴标准的,退出生活津贴。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接受原审批机关的审查。经审查仍符合生活津贴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生活津贴手续。经审查不符合生活津贴条件的,不得批准生活津贴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津贴条例》第十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津贴待遇的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通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止、减少或者增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津贴待遇的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定期检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津贴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应当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津贴期间的公益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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