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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遇到以下情况,职工应停领: (1)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 (2)应征服兵役; (3)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 (...
如果您重新就业不满一年再次失业,在新的就业单位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为您办理失业备案手续后,可以恢复您以前尚未领取完毕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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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遇到下列情形,职工应停止领取:(1)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2)征服兵役;(3)从事劳动报酬工作;(4)被劳动教育或判处监督执行。这些情况发生后,应及时通知社会保障基金结算中心的失业保险业务部门。失业保险业务部门将从当月起暂停支付失业保险金,并保留剩余的失业保险期限。暂停原因消失后,职工仍未就业的,可以先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然后申请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人员再就业2、失业人员征服兵役3、失业人员移居国外4、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失业人员拒绝接受工作或培训6、失业人员死亡
重新就业的当月已经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为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停止领失业金就在就业的当月。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遇到以下情况,职工应停领: (1)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 (2)应征服兵役; (3)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 (4)被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这些情况出现后,应及时告知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失保业务科,失保业务科将从当月起暂停支付失业保险金,同时将剩余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予以保留。暂停原因消失后,职工若仍未就业可先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再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1条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2、失业人员应征服兵役 3、失业人员移居国外 4、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失业人员拒不接受工作或培训 6、失业人员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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