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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在单位改制买断工龄后,又有连续工作六年的期间单位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视为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对于你退...
买断工龄属于企业职工,没有选择交还是不交的权利,必须交,只有灵活就业者才可以选择,否则两年后你补交还有滞纳金在等着你哪,不拿滞纳金按你退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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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8年6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指出:企业不得逃避社会责任,将职工推向社会,对职工负责到底。2、早在1998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服务年限的做法(即企业根据服务年限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不再给予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和违法的。3、劳动部(劳动部发布了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服务年限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纠正。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布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用何种企业重组方式,都不能通过运动召开会议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指标和任务。
1.退休金因为个人缴费和退休时社平工资等因素差异区别,不因买断工龄和在职不同。对于买断工龄的,需要视当地社保政策对以前的工龄是否作视同缴费年数计算。 2.无论是实际缴费年数还是视同缴费年数,都要达到最低缴费门槛才能领取养老金,一般是15年,有个别地区针对老国企职工是10年,有极个别地区是20年以上的。 3.如果经济允许的话,最好补缴这几年欠缴的钱,也是为了将来多领取点。 4.至于缴费年数是多少,是否达标,可以凭社保帐号和身份证到社保局查询。
“买断工龄”时下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实质的买断,即企业买断职工工龄后,职工以前的工作年限和养老保险年限随之失去,职工即使到了退休年龄,也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金;一种是不规范的称呼,其实质是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并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所谓的买断并未造成劳动者工龄的丧失,其以前的缴费年限继续有效。对于前一种买断,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作出相应处理。如果仍有企业在通过这一方式“买断工龄”的形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说明这个企业没有依法为其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制止和制裁。对于后一种买断,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我想您所谈的情况应当属于后者。“买断工龄”是民间通俗的说法,不是准确的法律词汇,“买断工龄”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有统一的标准。其依据和标准就是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就是给“买断工龄”提供的法律依据,其补偿标准也就是“买断工龄”的标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从这几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因企业的原因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未按此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此处所说的“一个月工资”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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