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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然而,用欺诈的手段骗取担保人的担保的只有在债权人存在恶意,担保人在违背自身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担保人才能免除担保责任。同时,为了保护受欺诈的担保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即担保人可以在收集到相关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担保协议,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借条、收据、银行汇款记录等可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手续,第二,至法院诉讼要求还钱并支付息金,第三,可查看其名下有无房屋、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钱时限期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第五,如存在保证人,在保证时限内经保证人立为共有被告,要求共有偿还欠款。你可以参考一下
1、欺诈担保的判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欺诈担保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串通,通过欺骗的方式骗取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的行为。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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