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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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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补交出资,其他股东应当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规定,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验资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可见,债权人没有经过对公司的诉讼和执行就直接起诉股东,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股东未实际出资的,按照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依法承担公司债务,但应当以其出资额为限。 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股东应在出资限额内承担责任。
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股东懒于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不实,公司“空手套白狼”,势必扰乱市场秩序。股东怠于履行出资义务,违反公序良俗,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包括内部民事责任,即向公司补足出资;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权利受到限制,如只按实收出资比例分红、行使表决权等。还包括对外民事责任,即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行政责任,由于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因出资不足,可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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