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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谁负责的确认方法:如果父母能够就子女抚养协商一致的,由约定的抚养人负责,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
1、法院在判决离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时,主要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为原则的,当然也会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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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父亲又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可随父亲生活。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法院可以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条件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法院会考虑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育子女的,法院可以准许。
1、离婚后,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事实的扶养关系,那么继子女由其亲生父母抚养。 2、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以婚姻为媒介形成的姻亲关系,并不必然转化成抚养教育关系,所以继父母没有义务给付抚养费。 3、但是如果继父母同继子女已经形成事实扶养关系,继父母作为法律拟制的父母就需要支付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费。
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多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考虑该子女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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