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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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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一、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二、《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准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进攻寻衅滋事犯罪举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制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制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在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下,寻衅滋事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即此时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二)追逐、拦截他人;(三)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1、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根据下列相应的情节在相应量刑范围内确定具体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聚众闹事三次(每次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基本的句子可以确定根据选择吵架和制造麻烦,受伤的后果,迫使他人财产或任意破坏,占据大量的公共或私人财产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惩罚的金额。 (1)犯罪分子只要增加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就可以在法定刑期上再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每多一次纠集他人一起进行寻衅滋事行为的,就可以在法定刑期上增加6个月到1年的监禁。 (2)每多受轻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每增加一次轻伤,上述期间可延长三个月至一年。 (3)对每增加一人造成精神障碍的,刑期可以由六个月延长至一年;因自杀造成重伤、死亡的,每增加一人,刑期可以延长一到二年。 (4)对被强占、强占的公私财物每5000元,或者对被强占、强占的公私财物每10000元,刑期可以由1个月延长至3个月。 (5)其他可以加重处罚的情形。 纠察未成年人惹事生非的,可增加基本刑罚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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