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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定有: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租赁房屋合同诉讼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特别诉讼适用“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的时效为1年。
1.要回机器设备应该没有问题,因为这是物权属性,且租赁人占有且未归还机器的状态一直持续到现在,故时效不是问题; 2.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按原合同继续履行而未书面续约或另订合同,法律认为双方订立了一个不定期限的租赁合同。 3.全部租金能否追回,那要看你租赁合同中关于支付租金时间的约定,如果是按月或按年支付租金(即约定了支付租金的时间),那么这涉及到一个特殊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你不一定能拿到全部3年的租金,但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从起诉日向前倒推一年至今的租金。 如果合同中只是笼统的约定了租金,未写明必须支付租金时间,那么你可以主张全部的租金。 4.你这里面还涉及一个债务继承问题。 承租人已经死亡,那么承租人的债务人如果是继承了承租人的遗产,则也相应继承了承租人的债务。你可以(应该)以承租人的全部继承人为被告,起诉要求退还机器并支付相关租金。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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