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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谅解书谅解书 xx年xx月xx日xx时,司机xx驾驶xx车于xx路段与xx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XX死亡。 事故发生后,xx积极与被...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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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张XX、李XX等与王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X,男,汉族,1953年9月9日生。 原告张XX,女,汉族,1953年7月21日生。 原告李XX,男,汉族,2007年12月26日生。 法定代理人潘XX,女,汉族,1985年12月23日生。 原告潘XX。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保X。 被告王XX,女,汉族,1976年12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百X。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XX。 委托代理人石XX。 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诉被告王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于2010年3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保X,被告王XX委托代理人张百X,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石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诉称:2010年2月19日在濮阳县渠村乡二中门口南20米处,原告亲属李××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车主王XX的冀BG6385号重型半挂车相撞,李××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与司机逯××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方赔偿396753.51元。 被告王XX辩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属实,我是车主,对原告的损失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原告合理、合法的部分应提供证据予以支持,不合理、不合法的部分不应予以支持。 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89080元计算,丧葬费应按12408元计算。原告李XX并不符合被抚养条件,不应支持原告诉求的李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张XX、李XX的抚养费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计算,并且应扣除其他抚养人应当承担的部分。李××死亡及财产损失的后果究竟是两摩托车相撞造成的,还是与半挂车相撞造成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那么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应当与牛××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与无责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来分摊原告方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合理损失。原告应当提供李××的尸检报告、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根据原告诉求、被告答辩,归纳以下焦点:原告索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围绕本案争执焦点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事故认定书一份,以证明王XX负50%的责任。 2、肇事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肇事车车主为王XX。 3、天成公司的证明,以及08、09年两年的工资表两份,以证明死者生前的工作情况。 xxx人民法院 xxxx日xx月xx日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交通事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致1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取得家属谅解会判缓刑。依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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