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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汉生育保险的登记备案是不是不需要生育证服务证了

2022-10-21
根据《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函[2016]15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诊断怀孕后,用人单位应持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手续。属于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不再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属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证》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满6个月以上并还在持续缴费的且于生产前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享受生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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