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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更好地保护文字作品著作权?

2022-10-23
文艺作品版权之争一直是错综复杂的存在着,前段时间媒体也有一些关于文艺版权之争的报道,有的编剧在自己的文字作品中版权意识模糊和权利划分不够清晰,以致(编剧与影视公司或者导演)产生了文字作品版权之争的官司,那么请您谈一谈怎样更好地保护文字作品著作权作品维权必须的两项证据是权属证据和侵权证据。虽然作品创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权,但如果涉及诉讼,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这类证据可以是发表类的证据,例如图书出版、报刊发表、网络发表等,还可以是作品的底稿、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作品及时进行出版或者著作权登记不是很现实,但是作品创作完成后应注意随时保存创作的证据,例如,可以上传到已注册的网络空间等,显示上传时间,上传内容,可以作为在先创作完成的基本证据。编剧,主要以文字表述的形式完成节目的整体设计,既可原创故事,也可对已有的故事进行改编(有些须获得授权),一般创作好剧本后,编剧会将剧本交付导演审核,若未通过审核,则可与导演一同进行二次创作,这里涉及剧本的修改权,一般要归编剧所有,有合同的应在合同进行明确约定。作品完成后对外交付,交付前应保存交付作品的底稿,对外交付,要注意保存交付的证据,例如,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交付时,一般要保存电子邮件的发送情况,明确收件人,如果有合同约定,应该在合同中对双方的电子邮箱地址进行约定。惟恒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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