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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质药物、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起诉:(1)受轻伤、受重伤或死亡的;(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本条规定的"劣...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质药物、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起诉:(1)受轻伤、受重伤或死亡的;(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本条规定的“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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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生产、销售劣质药物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50%以上2倍以下罚款的结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50%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没收财产。
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成立条件是客体为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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