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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主动退款是否会影响其行刑轨迹?

2024-12-07
在没有明确规定减刑标准的背景下,通常情况下自动自发地归还所侵占的财物并未受到法律明文规定。这主要是因为积极主动地退还赃物是被告人员工应尽的法律责任。 为了设定一些特定情形,我国《刑法》特意规定了如下内容: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在刑事案件提交审判之前能够及时有效地退还所有所得,以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的发生,那么判刑时可以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同样,对于贪污罪,如果在刑事案件提交审判之前能够如实交代自身罪行,表现出真诚的忏悔之心,并且积极退还赃款,以防止或尽量减少损失的发生,那么在判刑时也可能会得到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如果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法规

《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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