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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又复婚的,对于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会基于婚姻关系的恢复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
离婚后买房子又复婚不算共同财产。离婚之后再买房子的属于在婚前购买的房子,属于一方婚前财产,而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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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夫妻又离婚婚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以下情形下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一方的婚前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周女与童男1987年登记结婚,婚前童男有1栋私房。1990年二人因性格不合离婚,1994年又复婚。共同生活期间,他们一直共同使用私房。2000年6月,周女诉至法院要求与童男离婚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法院审理中,对童男婚前的1栋私房是否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周女与童男的两次婚姻存续时间共有9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或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产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周女与童男共同生活超过了8年,故童男婚前财产1栋私房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虽然,周女与童男两次婚姻相加有9年,但是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或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即解除了夫妻关系,故1990年周女与童男离婚后,二人的夫妻关系不复存在。而1994年周女与童男复婚,须按结婚登记办法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此时二人的夫妻关系才开始。2000年二人离婚,至此婚姻存续时间只有6年,不适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因此,童男婚前的1栋私房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的关键在于离婚后复婚,婚龄是否能相加。从一般的观点看是可以相加的,就像工龄的计算一样,从一个单位调到另一个单位,在前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是应该计算在工龄里的。而婚龄却不能这样相加,因为夫妻关系始于婚姻登记终于婚姻解体(离婚或死亡)。当事人离婚后又复婚并不是对双方原有夫妻关系的确认,而应该是适用普通意义上的结婚。故离婚后复婚,婚龄不能相加。
双方只能分配复婚以后的共同财产。因为,双方离婚后又复婚的,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因为离婚使婚姻关系终止,而复婚所组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续性,是两个行为,它们是各自独立的两个婚姻关系。同时,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离婚时所分割的财产,在生效后即属于个人所有,除非当事人自愿,否则在下一个结婚的婚姻关系中依然为个人所有。而复婚实际上就是第二次结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复婚后取得的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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