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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放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开工不足等原因放假的,放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工资:1。延长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时间的,工资基数不低于150%支付加班费。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工资基数不低于300日或小时%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自身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未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支付加班工资。
我国的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仅有司法解释作支撑。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就适用司法解释。 根据我国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风险提示: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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