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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上的规定,一般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现在被告已经...
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有: 1、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起诉的; 2、受诉法院对其案件没有管辖权; 3、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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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民事起诉状的正确处理办法, 1、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民事起诉权利。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10)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11)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12)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13)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管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①各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属于级别管辖的问题;同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属于地域管辖的问题。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应当先确定一个案件的级别管辖,再确定其地域管辖。 (1)离婚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其他情形的离婚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2)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件,除此之外,法律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③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⑤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⑥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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