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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三百一十三条与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间是排斥关系,或将后者视为前者的特殊规定,即前者的客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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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前财产被冻结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规定:立案之前,严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
对于集资诈骗的财物应当扣押、冻结(含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该返还给受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应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以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被害人的,应当上缴国库。
财产保全有冻结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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