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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
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旅游纠纷有有以下解决途径:一是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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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会法律维权,签好旅游合同 鉴于以上种种旅游消费陷阱和存在的问题,广大消费者在随团旅游时,要学会依靠法律维权,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合同,不能因为旅行社有一纸传真,或者有一个旅行日程的备忘录,就可以忽略合同的重要性。 但是,怎么签好合同呢建议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对那些旅行社提交的格式合同多研究,避免上当受骗。 (二)学会如何投诉 1、发生旅游服务质量纠纷,建议旅游者先与旅行社负责人沟通,争取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自行和解的,旅游者可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不接受相关部门处理结果的,可选择仲裁或司法途径。 2、若遇到以下情况,游客可寻求法律维权: (1)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2)旅行社未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或因旅行社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3)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 (5)经营者故意或过失给游客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6)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损害游客的利益; (7)导游索要小费或私拿回扣; (8)其他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可向先关部门投诉、举报。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三)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四)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五)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采取欺骗、误导的手段招徕旅游者;(六)出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七)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等级而擅自使用等级标识、称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已取得相应等级,但使用等级标识、称谓不实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客运车辆、船舶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三)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及导游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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