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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在公安机关就近的看守所执行,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就近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留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天到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支付报酬。《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处罚。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拘役的适用对象 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拘役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数罪并罚拘役不超过1年 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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