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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
外国收养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跨国收养申请书;2、出生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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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涉外收养中,国内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2)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3)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死亡的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4)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5)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1、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的书面材料; 2、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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