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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应当注意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的区别。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且单独规定了较重的刑罚。 而教唆犯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以被教...
传授犯罪方法罪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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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想要了解这个犯罪方法的话,应把传授犯罪方法罪认定与那些没有犯罪意图的落后言行、工作中的过错等区别开来。例如,讲低级庸俗的故事,散布不健康的语言与表演动作,写作或出版低级的作品,属于落后言行;在正常宣传工作中不慎扩散了一些犯罪方法,属于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至于司法工作者在职务范围内讲述、剖析犯罪方法,体育工作者问他人传授健身、防身的武术等,均属于正常的行为。有些行为要作具体分析,如教他人修配钥匙的技术,如出于犯罪意图,即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如为了谋生就业,则是合法行为。
实务中判断中性方法是否属于犯罪方法,需要考察当时行为人为什么会传授该方法,出于什么目的,被传授人是基于何种原因向行为人学习的,行为人与被传授人言行的倾向性。通过社会一般观念作出判断,如果认为该“中性方法”实则用于犯罪,那么应当被定义为“犯罪方法”;如果查实不了用于犯罪,或者查实了不是用于犯罪的,那么不应当认为是犯罪方法,从而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领过结婚证的人与婚外第三人又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的行为;二是事实上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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