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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在诉讼离婚中具有协议约定的相应效力。但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通过诉讼请求离婚且未完成离婚的,离婚协议只能作为辅助证据,当事人一方...
1.离婚协议书在双方签订并得到法律认可之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产生法律效力之后,该协议书不得随意更改,并且必须执行。 2.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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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在诉讼离婚中的效力有:离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使用。当事人就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等部分约定条款反悔的,可以据此向当地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条款无效。首先,我国法律解除登记要件主义与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可以选择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两者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关系不能解除。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后悔不同意离婚是正常的。离婚协议中婚姻双方对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证据证明夫妻关系出现重大裂痕。第二,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具有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效力。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离婚的,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是离婚。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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