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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发展历程11988年3月,党的十三届二中全会从预防腐败入手,把政务公开作为强化权力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提出各级...
1、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行政机关依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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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索费。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6元。 (二)、复制费。通过纸张、光盘等介质向申请人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A4纸每页0.3元,A3纸每页0.6元;彩色复印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 2、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A4纸每页0.5元,A3纸每页1元;彩色打印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 3、光盘刻录(含光盘):VCD每张4元,DVD每张5元。 4、邮寄费。按照国家规定的邮政资费标准收费。
1.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制定的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划、计划等,应当及时在政府公报全文登载。政府公报应当免费发放。公众可通过国家机关、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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