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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
关于侵犯他人隐私权,以下是侵犯他人隐私的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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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曝光个人资料、偷听电话、非法跟踪监视等行为都属于“侵犯隐私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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