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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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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描述学生在校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学校是否有责任,需要分类看:第一:学生家长和本人如果知道故意隐瞒,又未在学校体检,第二:学校体检本来可以检出的而未检出第三:确实属于心脏突发事件,事前无法预知如果您的情况属于第一种,那么学校无需承担责任;如果属于第二种,那么学校是有过失责任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属于第三种大家都无法预知的心脏事件,那学校应该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援助,而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上班时间突发心脏病死亡的,应视同工伤,死者家属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立即报案。 公安法医会对死因作出鉴定。 如是人为,则可以立刑事案。 同时民事索赔, 如是工伤,则可以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 认定后可以拿到工伤待遇。 如没有劳动关系的,可以按人损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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