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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收或者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住房开发。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组织或者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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