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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既有土地证又有林权证的情形下,林权证是有效的。对于已获得林权证的林地,可以不用再办理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既是关于林木也是关于林地权属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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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和土地证是有区别的。80年代的时候,林权证和林地证尚未合一,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凭证。根据国务院1981年《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因此,这些林权证应该是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不是林地所有权的凭证。 而林地证,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1989〕14号文件的规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因此,林地证是可以作为土地确权的依据的。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在《关于林地发证问题的复函》中也明确了这一点。根据该文件,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确定土地权属后核发的土地证书与林业部门依照《森林法》颁发的林权证的性质不同,土地证书是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是地上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二者不能互相代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林业用地土地使用证或所有证时,对林业部门已经颁发了林权证,经审核确属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可以作为颁发土地证书的重要依据。
一、林权证 1.中国森林主要属于国家和集体。机关、团体、部队、、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种植单位。全民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 2.集体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集体。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集体组织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农民个人。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和集体的宜林荒地造林,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3.国家、集体的山林树木,或个人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书,登记造册,确定和保障其权。 二.土地证 1.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有限处分的权利。 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权利。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3.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土地他项权证》是土地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土地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他项权证的特征: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有如下特征:(1)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2)可以满足他人对土地利用的需求。(3)他项权利的主体是土地所有人、使用人以外的人。(4)它的存在对所有人、使用人有一定限制,如应满足别人的通行权。(5)它是一种生产、生活中客观存在的权利。综上所述,他项权证把分为土地他项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一般的土地他项权证申请时需要缴纳一定税费即:登记费和工本费,申请人必须是使用人或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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