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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小孩姓氏如何更改为父母双方的共同决定

2024-12-10
在离婚后,如果女方想要为子女更改姓名,而男方对此表示异议,那么女方不得擅自进行更改。众所周知,在夫妇离婚后,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需要对子女的姓名做出变动时,同样必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不论另一方在履行抚养责任方面是否存在任何不当行为,或者是否违反了先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中的规定,获得抚养权的一方都无权自行决定改变子女的姓名。一旦未经另一方允许就私自为子女更改姓名,另一方便拥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原状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先使用的姓名。 需要注意的是,当子女年满18周岁后,他们将有权自主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若父亲或母亲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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