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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监护人与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是:未成年在校读书,并不意味着监护人把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因此,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
关键是孩子的受伤幼儿园是否有过错。 一、幼儿园有保护孩子的义务,如是幼儿园的疏忽造成的,幼儿园承担全责: 《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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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监护人与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是:未成年在校读书,并不意味着监护人把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因此,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的不是监护责任;监护人仍然对在校的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责任没有发生转移。注意:根据《民通意见》第20条指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与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有关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变化:首先,前者,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前者针对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者将对象扩大到未成年人。最后,前者没有规定第三人对未成年人侵害的责任承担,后者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在我国有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三是进行轻重伤与伤残等级检验鉴定的费用、营运车辆停驶造成的间接损失、车辆施救费、停车看护费费用等。
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幼童乘坐校车放学,被自己乘坐的校车压死,如果幼儿园不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事,幼儿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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