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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那么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有...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或《医疗器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经医药、卫生、工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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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违法处理之一】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三)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八)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九)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确实有一些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首次修订进入最后阶段。修改内容涉及现行法33条中的30条,其中删除7条,新增9条,共35条。新法修订草案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些全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等行为,将被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行为本身方面。又有行为本身方面的主观表现和客观表现之分。(1)在主观表现上,首先是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从依法行政的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出发,行政权必须依法行使。但不能回避这样一项现实情况:我国的立法工作虽已取得巨大的成绩,但完善的行政法体系还未能真正建立,所以目前要求一切行政管理活动均必须有法律作根据,实际上是办不到的。行政文件仍然是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我国行政法法理,行使行政权力,一要符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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