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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交警部门首先进行现场处置,然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法律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1、迅速报警,交警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场做出事故认定,撤出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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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处理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办理,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安部制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文简要介绍一下交通事故赔偿处理的基本程序,使当事人对请求赔偿的过程有大致了解。第一、事故调查、责任认定阶段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根据受害人、肇事方或者其他知悉事故发生的路人的报警,进行初步调查,勘察事故现场。如果事故较小,当事人对事故事实争议不大,且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交警会当场作出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可以即时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定损后修理车辆,互赔损失。事故就处理完毕了。对于事故较大,有人员伤亡的,交警部门会进一步向证人取证、对车辆进行检测,如有人员死亡的,还须进行尸检。在取得证据证明的事实基础上,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申请的机关在两个月内对作出事故认定书的程序和事实进行审查后,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第二、损失赔偿阶段当事人可以就损失赔偿问题,请求交警部门组织调解。交警部门将根据当事双方的申请,安排时间组织调解。交警部门的调解坚持完全自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申请调解的,交警部门都不组织调解。任何一方申请调解后,可以在达成调解协议前随时终止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拒不履行的,抑或是任何一方不愿意调解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提交民事起诉状正本一份及主要证据,并按照被告的人数提供诉状和证据的副本。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进行审查,如果原告提供了主要证据,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的,一般会及时予以受理。原告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如果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诉讼费的,可以由凭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的经济困难证明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法院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把诉状副本送达被告,随后安排开庭日期,签发开庭传票。通过邮寄、留置等各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非涉外案件须公告两个月。公告期满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开庭时原告应按照传票通知的时间准时到达开庭地点,中途未经法庭允许,不得退庭,否则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开庭不到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开庭过程一般是法庭先宣布法庭纪律、查明双方当事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与义务,随后在法官主持下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被告答辩,然后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后被告举证,原告质证;双方互相发问,法庭发问查明事实。事实查清之后,原被告依次就案件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法庭要求双方做最后陈述,休庭,一般择期宣判。在向法院起诉前或者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为了防止赔偿义务人转移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是法院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具体担保财产价值的金额及担保财产的形式各法院要求不同,应在提出申请前向具体管辖法院立案庭咨询。受害人如果对肇事方的赔偿能力有信心的,不必申请财产保全。
适用简易程序的交警在了解情况后,可以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确定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也可以自事故发生当日之后的十日内出具。 如果各方当事人请求调解彼此之间的赔偿纠纷的,交警也可以现场调解,并把调解结果记录在事故认定书上。 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情形有: 1、仅造成当事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轻微伤依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执行; 2、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 3、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有争议或是对之无争议但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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