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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无条件撤销合同。如果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民法...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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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合同概念的规定。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合同类型,早在古代巴比仑汉漠拉比法典中,就对委托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以后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对委托合同也都作了规定。委托合同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它可产生于任何一种民事主体之间,它可以在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缔结;可以为概括的委托,也可以为特别的委托。委托合同的目的是有利于生产经营,方便人们日常生活,加强国际经济贸易的联系。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一般不适用委托合同,如收养关系的建立或终止、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立遗嘱、结婚、收养子女等。
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撤销委托的,要通知受托人和法律关系的相对人。通知到达受托人时,授权委托即为撤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界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委托合同可以撤销,但需要满足以下情况: 1、因重大误解撤销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90日内提出撤销申请; 2、因公平、欺诈、胁迫撤销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申请; 三、当事人自合同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予以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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