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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后,对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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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公共服务、社会公益设施和生态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一)铁路、公路、机场、道路、广场;(二)管道设施、电站、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三)绿地、林地、湿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四)文物古迹;(五)消防、防汛、防震减灾通道;(六)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医疗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品仓库;(七)学校、医院、福利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二)违反规定核发规划核实确认书的;(三)对违法建设行为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在二年内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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