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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删除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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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删除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这是因为幼女还处于身体发育期。生理上,各种器官尚未成熟,不适合性交的心理上,幼女的智能处于成长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低下,容易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诱惑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和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的道路,由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看幼女没有性行为的能力妓女在严重侵犯幼女身心健康的同时,因其妓女行为违反了《社会管理处罚条例》,其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应该是幼女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角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需指出的是,这里的卖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愿或主动卖淫的,则一般地说明了幼女认识到其行为的卖淫性质,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不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是在卖淫即可。所谓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实际年龄未到十四周岁,不包括十四周岁本身,满十四周岁的计算方法是自幼女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起算。14岁以上的生日也被认为不到14岁,行为者在14岁以上的生日的第二天卖淫的话,就不会成为卖淫的幼女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妓女未满十四岁的幼女行为。妓女是指以交钱和其他财产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或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性淫乱活动包括幼女接触生殖器、乳房、腹股沟、口等刺激男性生殖器的各种行为。同时,这里的妓女行为应视为与妓女相识、谈判、支付、手淫、口淫、性交、肛交等相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者在妓女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上述过程的任何一环,都应视为妓女,只是认定妓女的既遂还是准备,未遂,中止形态不同。(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来说,本罪主体多为男性,但不排除同性之间发生卖淫行为,女性也可以成为幼女罪的主体,在生活中很少见。(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构成犯罪要求知道未满14岁的幼女,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但行为者应该主观知道。
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删除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角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 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性淫乱活动包括幼女以生殖器、腹股沟、口等接触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的各种行为。同时,这里的嫖宿行为应视为一个包括与卖淫幼女结识、谈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肛交等与此有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人在嫖宿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了上述过程中任一环节的,都应视为嫖宿,只是在认定嫖宿的既遂还是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上有所不同。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情况下,本罪主体多为男子,但也并不排除同性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因此,女子也可以成为嫖宿幼女罪的主体,只是在生活中比较少见而已。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
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删除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这是因为幼女还处于身体发育期。生理上,各种器官尚未成熟,不适合性交的心理上,幼女的智能处于成长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低下,容易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诱惑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和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的道路,由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看幼女没有性行为的能力妓女在严重侵犯幼女身心健康的同时,因其妓女行为违反了《社会管理处罚条例》,其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应该是幼女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角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需指出的是,这里的卖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愿或主动卖淫的,则一般地说明了幼女认识到其行为的卖淫性质,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不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是在卖淫即可。所谓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实际年龄未到十四周岁,不包括十四周岁本身,满十四周岁的计算方法是自幼女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起算。14岁以上的生日也被认为不到14岁,行为者在14岁以上的生日的第二天卖淫的话,就不会成为卖淫的幼女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妓女未满十四岁的幼女行为。妓女是指以交钱和其他财产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或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性淫乱活动包括幼女接触生殖器、乳房、腹股沟、口等刺激男性生殖器的各种行为。同时,这里的妓女行为应视为与妓女相识、谈判、支付、手淫、口淫、性交、肛交等相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者在妓女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上述过程的任何一环,都应视为妓女,只是认定妓女的既遂还是准备,未遂,中止形态不同。(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来说,本罪主体多为男性,但不排除同性之间发生卖淫行为,女性也可以成为幼女罪的主体,在生活中很少见。(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构成犯罪要求知道未满14岁的幼女,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但行为者应该主观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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