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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劳动合同原理来看,聘用合同它是劳动合同里面的一种,而聘用合同制与劳动合同制并没有本质区别。但是呢,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职责不同...
我是劳动保障监察员,从行政执法角度回答你的问题,终止聘用合同与解除聘用合同的区别。 简单讲,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却不再履行下去了,是解除;到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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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 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 3、管理监督部门不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有学者建议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围绕这一问题各方意见较为对立。从劳动合同原理讲,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聘用合同制与劳动合同制没有本质区别。但是,由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职责不同,决定了劳动合同制与聘用合同制在人员的录取和管理等方面有着明显区别。从事业单位现在尚在实行的制度来讲,即便是正在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仍然要按照国家编制机构下达的编制限额聘用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提出辞职应经批准后方准辞职等。对于实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自主决定的,管理是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经过对方批准。在争议处理问题上,事业单位发生的是人事争议,先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是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但现在两种争议的处理有融合之势。
首先请注意的是,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劳动合同包括:正式工劳动合同、临时工劳动合同、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个体经营单位劳动合同、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联营单位劳动合同、股分制企业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台、港、XX投资企业劳动合同。所以说不能区分它们的法律效益,或者也可以说它们具有同一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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