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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售固定资产税率是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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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经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应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以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信〔2009〕9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旧货,以下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率是4%.3%.2%.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如果属于2009年1月1日前购买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选择简易办法按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交纳增值税(财税2014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2、如果属于2009年1月1日后购买(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适用税率17%计算交纳增值、税(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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