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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有的强制性。二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程序阶段,侦查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进行,但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依法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侦查如下(1)在有扒窃行为的人中开展调查了解这些人有无反常表现,是否经常在出事地点活动,作案手法是否相同等,从中发现线索。(2)审讯罪犯,扩大战果。对惯犯和犯罪集团成员,应査清作案次数和过程,查明赃款去向,破获积案。(3)组织专业队伍反扒窃。对扒窃活动较多的交通线路及公共场所进行巡查,抓获现行犯。建立群众性反扒窃组织,做好商业闹市区的防范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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