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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以下这些主要条款: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
概括起来,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该包含的主要条款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术语、单价、品质条款、付款条款、保险条款、包装条款、运输条款、索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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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 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实际上这个问题在立案时很难与法理保持上一致的,实践中每个法院是不同的,在苏州,即便你在常熟订的合同,在常熟提货和履行,只是付款没有履行,你诉讼时,除非合同中明确在常熟打官司,对方是外地的,就不会受理在常熟打官司。付款纠纷他们推到付款人所在地去打官司的。所以不要研究管辖权了,去被告所在地打是最容易受理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以下这些主要条款: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 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 5、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 6、货物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照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7、货物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 8、货物的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 9、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10、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 11、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合同的名称、编号、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签订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合同序言等。文本是合同的主要部分,包括各种交易条件和相关条款,如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限、交货地点、支付、保险、商品检验、仲裁、不可抗力等。另外,根据情况需要,可增加规定:保值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溢短装条款、合同法律使用条款等。合同结束是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的生效日期和双方的签字等。以下是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货物质量规格条款2。货物数量条款3。货物包装条款4。货物价格条款5。货物装运条款6。货物保险条款7。货物支付条款8。货物检验条款9。不可抗力条款10。仲裁条款11。法律适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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