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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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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抗诉是启动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之一。二审抗诉是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的,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并无审级要求。判决或裁定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诉讼程序违法等情况下都有可能被认定为“确有错误”,例如证据未经质证却作为定案的依据、庭审过程不允许被告人陈述辩解等。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上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所指的是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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