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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应提交哪些材料

2021-01-25
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 (一)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 (二)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结婚登记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 (六)申请登记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两张。

相关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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