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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找不到被告,可以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2、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
法院找不到被告人,传票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被告都送达之后才会确定开庭日期,送达以后被告不出庭的法官可以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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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不存在不能送达的情况,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都无法送达时,还有一个公告送达。就是说,可以通过登报的方式送达。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原告在法院正式提起诉讼后,法院将向被告提交起诉副本,并在相应的证据期后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此时,法院将向原告和被告提供开庭传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并在开庭前十日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及其辩护人。 开庭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了解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如回避、出庭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等。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应当在开庭前三天送达。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三天公布原因、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应当写入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字的笔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民事案件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布当事人的姓名、原因、开庭时间、地点。
被告不收法院传票,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方式。1、留置送达。是指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比如社区)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2、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4)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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