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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交通工具的安全与放火罪、爆炸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根据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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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此对汽车应作广义解释,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但破坏耕种用的拖拉机,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作为本罪破坏对象的交通工具不仅是特定的,还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运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因为只有破坏这样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破坏正在制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不是所有的破坏交通工具都会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就不存在量刑的问题。实施破坏行为足以使火车等特定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的才会构成此罪。 构成此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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