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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认明确了还权授权的核心理念。不仅要将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民使用权和经营权归还给农民,还要将由此产生的转让权归还给农民,赋予农民更全面、更多...
土地确权明确了“还权赋能”的核心理念,不但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户使用权、经营权还给农民,而且要把由此派生出来的转让权,也还给农民,并赋予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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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2、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可以利用承包地从事农业生产,也可以利用承包地与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联合进行合理开发,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3、再次,有利于维护农民在土地流转等方面的利益。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上,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土地,个人都是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的。故此不管是通过确权还是采取其他的方式,都不能将土地变为个人的私有财产,但是农村确权之后,对于农民个人来说,就不仅享有了土地的使用权,还享有了承包权、经营权,故此确权是有必要的。
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在土地流转实践中,必须要求各地区原原本本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特别要防止一些工商资本到农村介入土地流转后搞非农建设、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等问题。要注意完善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落实支持粮食生产政策、健全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推动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真正激发农民搞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一、有利于资本进入农村,通过大规模收购或租用土地,进行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二、农民的土地可以变成资本。这使得离开农村去城镇务工或经商的农民通过转让土地获得补偿,有利于他们在城市安家立业。对于继续留在农村的农民,他们可以通过土地承包权入股农业企业,取得土地租金与分红收入。 三、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随着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流通权问题得到解决,一部分农民将离开农村,转变为城市人口,并为城市和工业发展提供充足、低廉的劳动力。 四、农村宅基地改造为耕地、扩大耕地面积。农村现有的宅基地一般占地较多,随着农民转移到城市,宅基地可以改造为耕地,这会缓解耕地资源紧张的情况。 五、随着农民搬迁到城镇,城市化进程加快,将会推动房产、交通、医疗、教育及其他配套生活设施的建设,可以继续确保经济高速发展。
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农民虽然有很大的自主权,但是,由于形不成规模,生产效率就很难再向上提高。自从有了土地流转的政策,农民可以把自家的土地流转给企业,然后再去给企业打工。 这样的形式有诸多好处。 其一,有利于提高和稳定农民收入。 土地流转一份收入,给企业打工又一份收入,两份收入加起来,肯定比过去自己经营的时候要高,否则农民也不会把土地流转出去。而且,这种收入基本上没有风险,是稳定的。 其二,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 农民通过土地流转提高了收入,说明土地的收益提高了。因为,企业进行集约化经营,科学管理,可以充分挖掘土地潜能。 其三,有利于促进城镇化建设。 在国家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走进城市,成了农民工。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到了农忙季节,得放下城里的工作,回家去经营土地。这样,家里的土地种不好,城里的工作也受耽误。土地流转就可以解除这些人的后顾之忧。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在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一些地区在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中,实施农村农业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一体化的流转模式。 1.山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流转模式 “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就是在保证耕地保护红线不被突破的前提下,减少农民用地,增加城市开发用地。 2.重庆的“地票制”土地交易模式 重庆的地票制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实施的新探索,“地票”是包括农村宅基地极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可用于建设的用地指标,是一种权利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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