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亡),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法律文书等合...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部分是在申请工伤待遇审核之后转入审核申请表上选择账户的,可以是员工也可以是公司账户。需要员工和单位协商一致。因为很多情况下都有单位垫付医疗费,所以会给出选择。 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承担份额。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医疗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支付员工工伤期间的工资,以及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确定支付方。
未购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再由用人单位偿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不能自理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其他。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6人已浏览
1,004人已浏览
796人已浏览
75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