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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图片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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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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