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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分别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致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不能积极赔偿,不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不能判缓刑。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亡。如那位被判过徒三缓三的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则撤销缓刑,与新判的罪数罪并罚;如已过缓刑考验期限,则不受影响,也不构成累犯,因为刑罚未执行,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见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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