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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
你患癌症期间休病假,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工资,需视你参加工作的年限及在该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情况综合而定。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及在该。单位工作年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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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2、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足五年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企业职工生病或者非因工伤的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限:(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一、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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