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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共同财产分割上诉状的事,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以请求予以分割。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离婚可以是协议离婚,也可以是...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离婚对财产分割不服上诉状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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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女,1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栋号。被上诉人:谢**,男,1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桂**6号。被上诉人:谢*,男,19**年8月8日生,汉族,住**号。被上诉人:王**,女,1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8号。上诉人不服2014年4月4日收到的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14)叠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谢**在2013年3月20日支付给上诉人的13万元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就共同财产已进行了协商处置”是错误的。首先,双方在协议离婚时,上诉人根本无从知晓该笔美元的存在,因此,根本就不可能就就该笔美元财产的分割进行协商。即便是存在协商,也因被上诉人谢**的故意隐藏行为,导致上诉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次,双方在协商离婚时,真实的意思是被上诉人谢**补偿上诉人13万元,同时,上诉人将其本应分得的位于八里街开发区**小区12栋1单元**室的房产及车牌为桂**小轿车的产权的一半让与被上诉人谢**。因此,被上诉人谢**支付给上诉人13万是房产及小轿车一半产权的对价,而非是对该笔美元资产或者其他银行存款的分割。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谢**在2013年3月20日支付给上诉人的13万元“应视为双方就共同财产已进行了协商处置”,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以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离婚对财产分割不服上诉状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3、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的利益。 4、给予补偿的原则。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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