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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征收土地补偿。我国法律中有关征收土地补偿费用项目具体如下: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
征地补偿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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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即归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土地补偿费按土地亩数计算,标准是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自2004年10月21日起,该费用已由国务院28日决定解禁批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集体组织内部分配方法各省有不同规定,有的省还没有具体规定。但主要原则是按村民自治原则处理,即由2/3以上村民表决决定分配方案。(二)配置补助费配置补助费是对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了保障征收土地后生活来源给予的生活配置性补偿,该补偿属于土地承包权人。征收土地的承包权人同意本集团决定的统一配置方案,配置补助费由集团组织统一配置失地农民生活。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权利者明确表示放弃集体统一配置,配置补助费必须直接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权利者。这里要注意土地承包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法律地位,承包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承包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是农民个人,承包经营权人是农民家庭,以户为单位。配置补助费按需配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按土地承包权人计算,有权获得配置补助的承包权人数额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收前被征收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在某市,县国土局计算配置补助费时,经常按被征收的亩数乘以补偿倍数计算,按法律规定的配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条件,配置补助费的补偿倍数达到15倍时,不得按被征收的土地面积计算。(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是针对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的一项补偿,因土地承包可以转让,转包。因此,青苗和附着物的实际所有者可能与承包土地经营权人不一致,根据所有权归属原则青苗和附着物属于所有权,其补偿应由所有权人获得。青苗包括农作物、蔬菜、苗木、鱼苗等财产,所有权人在土地征收时的登记材料中征收补偿费用。一般按季度产值补偿。多数农民对青苗补偿费的多少并不重视,实际青苗补偿的多少代表了该耕地的年产值,年产值对补偿费的高低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农民在被征土地上的农业生产,生活所需,依法,合理添附的其他财产,其享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其中建筑物的合法性需要政府的审批,没有合法的批准手续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附着物补偿要求被征收土地农户提供批准书,登记文书等。(四)社保资金自2006年4月10日起征收农民土地必须将失地农民的社保资金列入补偿范围,社保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低保标准。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征收土地补偿。我国法律中有关征收土地补偿费用项目具体如下: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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